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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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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马红、赵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李永杰答辩称,针对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上诉,李永杰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如认为李永杰达不到十级伤残,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针对平安财险河南

李永杰答辩称,针对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上诉,李永杰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如认为李永杰达不到十级伤残,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针对平安财险河南公司的上诉,赵国珍的驾驶证是否处于注销状态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赵国珍无证造成。

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对李永杰、平安财险河南公司的上诉无答辩意见。

平安财险河南公司答辩称,对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上诉意见认可。原审认定的李永杰及其妻的工作情况与事实不符。李永杰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主要事实一致。但二审查明李永杰的误工天数为177天,住院治疗天数为41天。

本院确定二审争议焦点为:1、原审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是否有误?2、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依2014年还是2015年统计数据,应依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后续治疗费应否支持?3、伤残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费是否属交强险赔偿范围?赵国珍的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处于注销状态,平安财险河南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误工天数、住院治疗天数有误差,导致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算有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14年,应当适用2013年度数据。李永杰在一审中也是以2013年度数据为标准诉请赔偿的,原审适用2013年度数据标准正确。李永杰提供了其夫妻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资表,能证明其家庭收入来源于城市,原审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有事实、法律依据。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原审未予支持并无错误,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伤残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无事实证据及实质理由,原审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原审已判令赵国珍承担鉴定费1400元,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承担责任中不含鉴定费损失。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赵国珍的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被注销的主张,二审中也未提供能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该证据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且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八项,并结合赵国珍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即便赵国珍没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2014年8月22日前赵国珍的驾驶证也不应被注销,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6月24日,故平安财险河南公司调取上述证据的申请,既超出了法定期间,也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平安财险河南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赵国珍关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其所垫付医疗费用22434.89元的请求,因其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计算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有误差,应予纠正,李永杰该项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李永杰保险金2149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上诉人李永杰负担595元,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735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左 昊

审判员 王路明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