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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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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陈国起、杨领军贩卖毒品、盗窃一案的上网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五、六年前开始注射杜冷� N掖有【腿鲜冻鹿穑颐鞘橇诖澹鹿鹨沧⑸涠爬涠 N液统鹿稹⒀钅衬骋黄鸪苑谷鲜兜难钅衬场�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去陈国起家买杜冷丁,见杨某某在陈国起家

3、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五、六年前开始注射杜冷丁。我从小就认识陈国起,我们是邻村,陈国起也注射杜冷丁。我和陈国起、杨某某一起吃饭认识的杨某某。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去陈国起家买杜冷丁,见杨某某在陈国起家,我给陈国起40元,陈国起给我4支杜冷丁,我当着陈国起、杨某某的面注射了。几天后我又去陈国起家买了4支杜冷丁。杜冷丁都是100mg/支的。

4、证人张某丙证言,陈国起是我妻子的叔父,杨某某是我朋友,我和陈国起、杨某某都注射杜冷丁。2014年8月的一天,我去陈国起家买了杜冷丁,20元1支,100mg/支,杨某某在场,杨某某以50元买了3支杜冷丁。后我开车带杨某某到濮阳县城关镇东关街陈拐村路口停下车,我俩在车上各自把买的杜冷丁注射了。以前我见过杨某某在陈国起家,听陈国起说杜冷丁是他从范县买的。

5、证人牛某某证言,我和陈国起、杨某某是朋友,陈国起、杨某某都注射杜冷丁,我以前也吸毒。2014年4月某日晚,我从陈国起那买2支100mg/支的杜冷丁,25元1支。

6、证人张某丁证言,2013年12月左右一天下午,在濮阳县人民医院门口,陈国起、杨某某坐我的出租车去范县,回来的路上他俩互相掐着胳膊准备注射杜冷丁,我以前听说陈国起吸毒,就不让他们注射杜冷丁,后他俩下车注射了杜冷丁。

7、辨认笔录,证明杨某某辨认陈国起是卖给其杜冷丁的人;王某某辨认出陈国起是卖给其杜冷丁的人。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濮阳市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城关中心派出所证明、城关中心派出所情况说明等证据同上列证据均依法定程序收集,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起、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国起、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国起又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国起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陈国起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陈国起、杨某某是因违法活动而盗窃,且均有前科,对陈国起、杨某某应予以从重处罚。陈国起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在二路车站普客隆店门口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属坦白;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盗窃的赃物部分起出发还;对陈国起、杨某某应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