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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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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三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荆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荆某乙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