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经营数额393841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可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涉案药品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君 审 判 员 陈会阳 人民陪审员 范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