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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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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惠荣诈骗他人财物119.某,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惠荣诈骗他人财物119.某,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惠荣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惠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刘惠荣折价退赔了被害人刘某丁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丁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惠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惠荣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3万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喜凤

人民陪审员  师玉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