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曹某某证实:盘古乡按照政策对全乡艾滋病患者应享有的待遇全部兑现,但吉某某仍经常到乡政府索要现金,如果不答应,他就威胁说要进京上访,还经常纠集艾滋病患者赴省进京上访,给乡政府接访带来极大的人力、物力负担,也给县里的信访稳定带来很大压力。吉某某以进京上访相威胁,乡政府为了信访大局只好给他一些钱。2013年11月他去北京上访,正赶上艾滋病日,一次给他了5000元,如果不给他他就不回来。2014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吉某某和几个艾滋病患者准备去北京上访,吉某某声称“给我钱就不去,不给钱就去”,为了稳控工作乡政府通过谈判想给他2000元,吉某某嫌少就和几个艾滋病患者赶到驻马店准备去北京,当时票已经买好了,迫于无奈只好给他3000元,他才同意退票回家。这次他经手给的吉某某。2015年3月2日正逢北京召开两会,吉某某又准备去北京,当时还打电话让他知道这个事,其目的还是要钱。吉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从乡政府领取现金5000元;2014年2月25日领取现金6000元;2014年5月22日领取现金3000元;2014年10月领取3000元。 5、证人常某某证实:他们村委吉某某是艾滋病患者,是个单身汉。乡政府对吉某某按照国家政策落实了对艾滋病患者的补助,给吉某某和其家人办有四个低保,每月的补助都发放到位了。吉某某去北京上访过,乡政府进行稳控经常给吉某某钱。 他两次经手给吉某某钱,大概在2014年2月,吉某某称他的病严重了需要去郑州治病,就向乡里提出要6000元,如果不给就要到北京上访,乡里想少给他些,他不同意非要6000元,乡里没办法只好同意给他。乡里安排他经手并担保吉某某拿钱后不进京赴省上访。当时替吉某某领钱的是吉某某的侄子吉某,打的是借条,后来这6000元吉某某也提供不出来住院的票据,实际也没去郑州治病。第二次大概在2014年秋季,吉某某和几个艾滋病患者又准备去北京上访,乡里安排人去驻马店市处置,乡里的曹某某、包村干部和他一起赶到驻马店火车站找到吉某某。乡里准备给他2000元钱让他回去,吉某某不同意嫌钱少,后来没办法同意给他3000元吉某某才一块回去。走到泌阳县城东环路,他给吉某某了2000元,吉某某嫌少,随后吉某某到乡政府又领走1000元。 6、证人李某某证实:吉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或是以到北京、省、市上访为由,要挟乡政府索要钱财。2013年11月下旬,吉某某和其他人到北京上访要求国家提高对艾滋病人的待遇。吉某某上访后,他和吴某某到北京接访。这些艾滋病患者先到国家卫计委和民政部上访,随后又游行示威到王府井,在王府井大街静坐,并高喊口号、唱歌,后被北京警方驱散,当时吉某某就在人群中。在北京一宾馆内,他和陈书记等人劝吉某某回家,吉某某提出给其10000元钱才回泌阳的无理要求。当时上级下达命令,让他们必须在11月30日晚12点前将上访人员带离北京。吉某某说:“你们只要给钱,我立马回泌阳,你们给了钱,我要是不回去,我就姓你们的姓”,最后,乡政府迫不得已给吉某某5000元现金。吉某某才和他们一块回了泌阳。在北京给吉某某5000元时其村主任吴某某在场。之后,吉某某在他办公室签字并按印换的正规领条,签字时吴某某也在场。 2014年2月全国两会前,吉某某到乡政府说:“我们这些艾滋病人商量着准备到北京,你们要是给我钱了,我就上郑州治病,你们要是不给钱,我就和他们一块上北京上访”。他给吉某某说别急,给领导汇报下,让吉某某先回去了。随后,吉某某又多次打电话说:“等不及了,我们就准备上北京去哩”。他给乡领导汇报后,通知时任支部书记常某某,让其带着吉某某的侄子吉某一块到乡政府。按照乡领导商量的意见,让吉某代吉某某领6000元现金,并让常某某保证吉某某不进京赴省上访。在打这个领条的时候,吉某同时保证他叔不上访。他又安排常某某和吉某一块拿着钱去找吉某某。后来他多次催促吉某某提供到郑州看病的有关票据,吉某某说:“啥也没有,我还问你们要钱哩”。这个钱现在还在吉某某手中。 吉某某不但享受艾滋病人应有的待遇,还享受着低保、新农合。吉某某还提出给其侄子一家四口人办理低保的无理要求,吉某某就以到北京上访相要挟,乡政府迫不得已又给其侄子一家四口人办理了低保。 7、领款单证实:2013年11月30日吉某某从盘古乡政府领艾滋病救济款5000元;2014年5月19日吉某某从盘古乡政府领生活补助款1000元、领生活救助款2000元。 2014年2月25日吉某从盘古乡政府借款6000元,用于吉某某去郑州治病。保证人常某某保证:吉某某不进京赴省上访。 驻马店公安局(驻)公(刑)鉴(文)字(2015)040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11月30日,领款单上的签名字迹“吉某某”与卷宗上的签名字迹“吉某某”是同一人所写。 9、2015年3月3日盘古乡政府情况说明证实:吉某某2013年以来经常到乡政府额外勒索现金,如不答应其要求,就上访。勒索生活费、救济金4次,合款17000元,要求依法处理。 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日,吉某某被抓获后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当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户籍证明证实:吉某某出生时间。 本院认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正确行使,不能对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被告人无合法的事由,违反信访规定,以其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在国家举行重大会议期间将到北京上访,或在北京的重要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工作人员劝其返回时,不听从政府的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政府数额较大的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竞合犯处理的原则,按一罪对被告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景宝 人民陪审员 常杰富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