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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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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不能作为证人,张某某和被告人认识时间上与本案的指控有差异,其证言并没有说是从陈某某处买毒品的意见,经查,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为小学同学,其相识多年,张某某证实邱某某通过张某某从陈

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不能作为证人,张某某和被告人认识时间上与本案的指控有差异,其证言并没有说是从陈某某处买毒品的意见,经查,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为小学同学,其相识多年,张某某证实邱某某通过张某某从陈某某处多次购买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自己吸食毒品又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一部分指控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第一、三、四起犯罪事实,本院已作出过处理,对该部分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因仅提供高某某一人的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因该部分指控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部分指控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的辩解及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非法所得1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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