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份,我妻子到乡政府办理我的大病救助手续,在乡政府陈XX书记的办公室,我妻子与乡政府的人大主席曹XX发生了撕打,我妻子受了伤;还有在这之前的2011年,村里的干部收农合钱,其

4、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4月份,我妻子到乡政府办理我的大病救助手续,在乡政府陈XX书记的办公室,我妻子与乡政府的人大主席曹XX发生了撕打,我妻子受了伤;还有在这之前的2011年,村里的干部收农合钱,其实是一个人20元,但是村里收禹XX娘家人每人一百,就是因为这两个事,禹XX多次上访。禹XX一开始没有说要钱,要求处理贪官、恶官,后来提出这几年上访的费用,按照每月2000元的打工工资计算两年多要赔偿五万多,加上精神损失费也要赔偿一部分。因为禹XX上访,乡政府给过我钱。2013年给过我一个3000的钱,还有一个2000的钱;其他禹XX领过多少钱我不太清楚。

5、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我以前在盘古乡政府上班时就认识禹XX,因为她那个时候爱到乡政府找事,在2005年机构改革后下岗了,后来在北京做点生意。她经常到北京上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去接访,我见过她几次。2013年7、8月份,禹XX到北京上访,经我手给她了3000元,2014年11月份或12月份,我给她了1500元钱,在2015年元月份,还没有过春节,我给她了2000元,这几次都是在北京给她的。不给她钱她就不回来,给了钱她就回来了。她收到钱后说自己不认识字,不打欠条。

(三)被告人禹XX的供述与辩解

禹XX2015年3月4日供述:2014年因到北京上访,被拘留过两次。

我因为啥到北京上访不给你们说,你们也解决不了。

我这几年上访,乡政府2014年救济了我1000元钱,今年救助我了1000元钱,以前办的有两个低保现住也没有了。

我要求处理陈XX,李XX,关XX,焦X,彭X,乡政府的处理完,然后赔偿我的误工费、护理费。

禹XX2015年3月5日供述:同上。

禹XX2015年3月28日供述:我对鉴定没有异议。

禹XX2015年3月28日供述:到北京上访都是派出所警察把我带走,问问我的情况,给我拍了照片,泌阳县信访人员把我接回来。

这几年上访,乡政府给过我钱。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我去北京上访,盘古乡政府的吴方全在北京给我了三次,一次是2000元,一次是1900元,有一次是1000元钱。后来因为我长期上访,乡政府怕我找麻烦,有一次王XX部长给我买了火车票,送我去打工给我了1000多元。还有一次我在北京,因为我去北京上访我花的有钱,我说不把我花的钱给我我就不回来,后来我丈夫李XX从乡政府领走了3000元,我给我丈夫打电话,知道得到钱后,我才愿意回来。

我要求公正处理我的事情就可以了,处理相关人员;并且赔偿我这几年上访的误工费、车费等费用,大概得几十万。

(四)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南阳耿健(2015)精鉴字第49号:1.偏执人格障碍。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泌阳县盘古乡人大主席曹XX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公(伤)鉴(微)字(2012)637号;曹XX的损伤位于下颌部及肢体部,尚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XX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尤其是到国家机关办公的敏感地区、场所和在国家遇到有重大会议的敏感时期进京上访,并以进京上访为由,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在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泌阳县公安局两次以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犯敲诈勒索罪,由于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对象是盘古乡人民政府,且敲诈勒索钱财的数额分五次共计8900元,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典型,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较为合适。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XX犯敲诈勒索罪,因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禹XX反映的几个问题,有些不属实,有些已得到合理解决,所以被告人禹XX辩称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禹XX在本案中的一贯表现,本人具有偏执人格障碍的情形,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成星广

审 判 员  乔国刚

人民陪审员  何 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柯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