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马明合供述:我今天来派出所就是因为在北关一个游戏机店内和别人发生矛盾,后我们几个人就把别人的店砸了。大概在一年多以前我和老黑在北关一个老虎机店因为我输钱了,心情不好,当时那个店内一个员工看着我笑,我就说,你是幸灾乐祸吗,我起来在他屁股上踢了一脚,那个员工就上来要和我打架,被边上的人拉开了,之后老板娘就来店里嗷嗷叫,并且把店门锁着不叫我们走,我就没有走,过有半小时老板娘把门开了叫我们走了,当时浩宇在门口,浩宇当时带着人和刀把我们拦住了,我就问浩宇这样有必要吗?浩宇说有必要,然后浩宇他们要打我们,我和老黑就跑了,在路上老黑拿一把铁锹,我拿了一个钢筋棍又回去了,在店门口的时候,浩宇他们几个人在店里面,我和老黑就要进店里去,浩宇他们就不让,然后浩宇他们几个人就用椅子向门外砸,并且把门也砸碎了,后来我和老黑就进去了,老黑就用他拿的一把铁锹在老虎机的屏幕上砸一下,把老虎机的屏幕拍花了,之后我和老黑就走了。我这边就是我和老黑两个人,对方也有两三个人,其中一个叫浩宇。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明合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明合结伙作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明合辩称,其没有损毁电玩城的玻璃门,也没有殴打电玩城服务员;经查,证人李某某、鲍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马明合伙同他人持械进入电玩城后实施了损毁电玩城玻璃门和殴打电玩城员工的行为,故对被告人马明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明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明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军军
人民陪审员 黄 琳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