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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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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盛高炯、李现魁、冯雪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9)证人冯毛旦证明,那天晚上,我和妻子王xx、付xx、骆xx还有一个人开车跟着张xx甲的车到高杨店宋xx开的牌场玩,我们到牌场的时候见屋里参与赌博的人大概有50人左右,其中参与赌博的有李xx乙、张xx、宋xx,和我一

(9)证人冯毛旦证明,那天晚上,我和妻子王xx、付xx、骆xx还有一个人开车跟着张xx甲的车到高杨店宋xx开的牌场玩,我们到牌场的时候见屋里参与赌博的人大概有50人左右,其中参与赌博的有李xx乙、张xx、宋xx,和我一起去的冯xx也钓鱼了。7号(冯xx)、11号(盛xx)、14号(杨xx)这几个人是给宋xx在赌场里帮忙,负责拿烟、倒水干杂活,宋xx咋吩咐他们咋做。

(10)证人骆xx证明,同我一起到那的冯毛旦、付xx、我哥骆学理都在那“钓鱼”,我到那大概有一两个小时左右,公安人员就过去把我们抓住了。我们推牌九坐门推的最少是2000元,坐门上推的都是2000元、5000元、10000元,要是能推成的话最少也能赢十几万,“钓鱼”就是不坐门,庄家推时他们在旁边带,每次最少带100元,上不封顶。7号照片中的男子叫冯xx经常在牌场放高利贷,还有11号(盛xx)和14号(杨xx)都是跟着宋xx的,他们平时在牌场放钱。23号照片中的男子李xx也来牌也放高利贷,赌场是是宋xx开的,他抽头,牌场上的人都说他是老板,结束的时候他给看场放哨、巡逻的人发工资。

(11)证人乔xx证明,2015年1月22日晚上,我认识不久的“李哥”带我到平舆县城温泉大酒店大厅里,后有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温泉大酒店接着我和其他人到一个村子里一户人家,我见大约有三、四十人围着一个方桌在用纸牌推牌九赌钱。当时我在旁边坐着没有参与赌博,大概今天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公安人员过去把我们都带到平舆县公安局。还有在图片上7号(冯xx)、9号(张xx)、11号(盛xx)前天在赌博场上也见到他们了。

(12)证人侯xx证明,我和付乾是李xx的儿子李xx甲开车带我们去的高杨店赌场,我们进屋里时见有人用纸牌在一张桌子推牌九,赌博用的纸牌和骰子都是宋xx提供的。我们三个就是看赌博场子,以前看赌博场子最后宋xx会给我们每人二、三百元钱,这次还没等到给钱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

(13)证人刘xx证明,2015年1月23日凌晨3点多,我和朋友贺文杰开车走到高杨店乡王阁村委路口时,一个叫“发财”的人在路口等着把我们领到一个两层楼的小院里,进屋里时见有男女50多人,正在围着一个桌子用扑克牌推牌九,我看有20分钟左右,公安局人员就进去了。听场里人说赌场是由宋xx组织的,他负责提供赌具及放高利贷、卖烟、坐庄,还安排人放哨。赌注一般是庄家底2500元起,还有5000元的。李xx甲开的是我的车,车上的钱是我准备赌博用的。我共去了赌场三次,这三次地点不同,但都是宋xx组织的,第一次是在县城西工业区,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在高杨店。

(14)证人张xx证明,2014年1月22日夜晚,我朋友魏磊接到孙伟的电话,说高杨店乡那边有赌博的,我们两个就坐上孙伟安排的一年轻人开的面包车上,到赌场后见很多人围着一个大方桌子,正在用扑克牌赌博,屋里有宋xx、李xx、孙伟、苏xx、李xx的儿子、侯xx等人,我在牌场里1个多小时公安人员就过去了,搜出很多赌博的现金。我在屋里听赌博的人讲,是宋xx、李xx支的牌场。我去赌场是为了赚点红头,谁赢了会随时给我们每人发100元钱。

(15)证人付潜证明,我去赌场是为了赚点“红头”,就是谁赢钱了给周围看牌的100元或200元,发“红头”没有啥原因,就是赢钱了高兴。我是张xx甲带着我去的高杨店赌场,我在场子里看牌,还没等到领到“红头”时,公安机关的人就进来了。这个赌场是宋xx组织的,这次在赌场里见11号男子(盛xx)、14号男子(杨xx)、26号男子(麻xx)在赌场里卖烟,赌场里的人如果有人说话了他们三个就吆喝:“别说话”,宋xx通过“抽头”的方式获利,就是每推一圈宋xx都要抽头,每推一锅宋xx先抽600元,如果庄家赢了他就按庄家赢得10%再抽头。宋xx抽了钱后就交给盛xx和杨xx他俩。冯xx在赌场里放高利贷,都知道他是艾滋病人,他每放1万元一天收取500元利息,李xx乙和李xx甲在赌场里主要负责维持赌场秩序。

3、书证

(1)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2)40名参赌人员照片(除本案七名被告人外)。

(3)平舆县公安局扣押涉案参赌人员的手机、现金等物品清单四份。

(4)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3日1时30分,通过上级交办,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组织人员在平舆县高杨店镇陈刘村委陈竹园赌博现场,抓获涉案人员47名,现场收缴赌资373400元、赌博专用台面一个、扑克牌十多副、色子四十余个。

(5)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现未发现盛xx、张xx、麻xx、杨xx、麻自合有犯罪前科。

(6)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参赌的刘xx、李春峰、李xx、李xx甲等30人已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和罚款。

(7)(2014)平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和(2008)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xx和被告人冯xx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的情况。

(8)缴款凭证证明,该案收缴的赌资已上缴。

(9)照片9张证明了查获赌场的现场情况。

(10)讯问视频光盘5张及抓赌现场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盛xx、李xx、冯xx、张xx、麻xx、唐xx为获取利益,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373400元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有关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中被告人李xx、冯xx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xx的辩护人,被告人冯xx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结合本案现查明的相关证据,二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赌博属于犯罪行为而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关于唐xx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前科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盛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冯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五、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六、被告人麻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七、被告人唐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八、收缴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73400元及赌具,予以没收,由赌资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 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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