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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3)被害人郭xx陈述,2015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平舆县清河南路的博文网吧去找我的同学,我把车子停放在网吧的门口路边那里,我就去找我的同学了,大约是下午17点多的时候,我出门骑车子,发现

(3)被害人郭xx陈述,2015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平舆县清河南路的博文网吧去找我的同学,我把车子停放在网吧的门口路边那里,我就去找我的同学了,大约是下午17点多的时候,我出门骑车子,发现车子不见了,我就报警了。电动车是红色新日牌二轮车,车子前面有棉挡风被子,前面的篮子有一个篮球。带脚蹬子,买了有三年了,买的时候2000多元,现在阶值1000元左右。

(4)被害人宋xx陈述,我来报案。2015年1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我的一辆经纬达牌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带个蓝银色的车棚子,在爱家生活广场外面被盗。车子买了两年了,买时三仟多元,现在还值1500元。

(5)被害人郭xx陈述,2015年1月20日中午12时许,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平舆县新永乐大市场西商贸城西面的过道里,我就把钥匙拔了,电动车没有上锁,我到水乐商贸城里买衣服,在里面大概有半个小时我出来后就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我在四周找了找没有发现我的电动车,于是我就报警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xx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一天上午10点左右,一个年轻男子来我位于平舆县西塔寺街西段“天元电动车”店内,他进入店内问我:“你们这店收电池吗?”我说:“我们这只以旧换新。”他说:“我电动三轮车被盗了,当时电池卸下来充电了,我现在要电池没用了。”我说:“我们这不收。”他说:“别人不是都收吗,我要电池也没用了,卖给你吧。”我说:“你要真卖了,我就按收废品的价格给你。”他说:“好,啥价钱。”我说:“一组180元钱。”他说:“人家都是收240左右。”我说:“我们收的就是这价。”我们又谈了一会价钱,最后我给他涨到200元钱。讲完他没说什么就走了,隔了十几分钟,他又进我店里喊我,给我说:“你再加10块钱,210元一组我就把电池卖给你吧。”我说:“好。”随后他走到停放在我们店西边路边的一辆橘红色小车旁,从后备箱里拿出来两组电池,我给了他420元钱,随后他就走了。是三轮电动车电池,颜色是绿色的,具体什么牌的我记不清了,四块一组,一共卖给我两组。他说是他的电动车丢了,当时电池在充电,电池没用了,就过来卖了。两组电池一共给了他420元钱。我卖给收购废品的了,一组卖了240元钱,两组一共480元钱,这两组电池我赚了60元钱。这个男的有30岁左右,长脸,短发,身高170cm,体型中等,本地口音,当时穿了一件白色外套,开了一辆橘红色的小车,类似老年四轮电动车。他卖给我的这两组电池有三、四成新,正常的市场价也就240元左右,全新的这种电池700多元钱。

(2)证人闫xx证明,(出示王xx照片)这个男的没有卖给过我电池。

(3)证人杨xx证明,(出示王xx照片)这个男的没有卖给过我电池。

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2)平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照片、被害人提交的证明、收据、平舆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5、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窃金彭三轮电动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5)第005号: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4294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作案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明第2场事实的证据不足,且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不能认定该场事实系被告人王xx所为,故,被告人对该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辩称的第5、6场没有实施盗窃的意见,与查明的被告人归案后指认第5场现场的照片、根据被告人供述查找到第5场被盗车辆实物、公安机关提交的第6场被盗现场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不符,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