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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俊伟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苏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苏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及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俊伟在侦查阶段虽然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对强奸不予认可,认为是通奸,且在庭审中也不承认使用暴力,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强奸,并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不符合坦白的条件。被害人与被告人原来虽系情人关系,但在双方关系早已恶化,多次吵闹且被害人明确拒绝并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采用强拉硬拽、撕扯头发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具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俊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