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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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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证人姚某甲证言:2014年10月29日11时许,我和驾驶员危某某在潢川客运站附近吃饭,没有喝酒。吃过饭从潢川到正阳,由危某某驾驶豫SA0519大型普通客车进入城关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大约40码左右。车行驶到城

(2)证人姚某甲证言:2014年10月29日11时许,我和驾驶员危某某在潢川客运站附近吃饭,没有喝酒。吃过饭从潢川到正阳,由危某某驾驶豫SA0519大型普通客车进入城关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速度大约40码左右。车行驶到城关奚店村西侧时,道路北侧上来一辆小货车,危某某为躲避小货车驶入道路南侧,与由西向东的一辆大客车相撞。我们车的左前方撞到对方车的左侧。停车后,我看见有人死亡和受伤,有人报警。

(3)证人刘某某证言:我是豫SA0519大型客车的乘务员。2014年10月29日10时20分,由胡某某驾驶车辆,从信阳到商城。车上有20人左右。车辆进入潢川县城关三环路,由西向东靠路南正常行驶,这时对面路北有一辆大客车斜冲到我们的车道上来,对方车的左侧前方撞到我们车的左侧车身,把我们的车撞到道路南侧路边坎下。车窗玻璃立即就碎了,车上的人都从车上爬出来,有两个人被对方车的倒车镜挂到,出不来死了。我们驾驶员当时就打电话报警了。

3、被告人危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9日中午,我和车老板姚富堂一块吃饭,中午没有喝酒。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驾驶豫Q70813号大客车从潢川沿312国道由东向西回正阳,车行驶的速度是50码左右,行驶到三环路奚店村村部西侧时,车前方有一辆小型货车驶上公路,前面的小型面包车已经超过去,我也想跟着过去。这时那辆小型货车又往前走,我就踩了一脚刹车,踩过后,车辆向道路左侧侧滑,滑入道路中心线南边,南边车道上一辆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这时已经来不及,我车的左前角撞上对方大客车的左前侧。对方车被撞到道路南侧边上。撞过以后我从车上下来,吓的什么都不知道。后来被带到交警队了。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危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危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文某、王某某的近亲属已经分别得到相应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卜某某、李某某、徐某、姚某、潘某某、皮某某等人与豫Q70813肇事车辆所在的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驻马店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已得到相应赔偿。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