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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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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甲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36万元,数额巨大且已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依法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在归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36万元,数额巨大且已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依法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抓捕彭某乙的相关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照伟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经查,被告人张甲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有被告人张甲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霞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人民陪审员  齐书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