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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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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8月25日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辩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8月25日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与万某某、孙某某合伙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取得毛集镇湖山村菜北组30余户农户的土地,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毛集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名将该块土地规划成宅基地出售。经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测量,孙某某等人倒卖土地占地面积达17881.37平方米(合26.822亩),其中耕地(旱地)16118.41平方米(合24.178亩),原居民点(其他土地)占地1762.96平方米(合2.644亩)。耕地面积16118.41平方米减去高某、杨某某等人以赠送、置换等方式取得的16块宅基地面积1907平方米,孙某某等人实际倒卖耕地占地面积为14211.41平方米(合21.317亩),销售金额618.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孙某某与陈某某、万某某系合伙关系,并投资合伙开发毛集农贸市场的事实;同时证明合伙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取得了毛集镇湖山村菜北组30余户的菜地,以建设毛集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由,将此块土地规划成宅基地面向社会出售,销售收入达618.6万元,倒卖耕地面积21.317亩的事实;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陈某某等人将毛集镇一初中西侧菜北组的菜地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租过来后,按宅基地卖给农户,农户按规划建房的事实;证人谌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从陈某某等人手中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事实;证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王某某以44万元从陈某某手里购买了位于毛集农贸市场西侧的地皮,该地皮不在陈某某等人倒卖土地范围内,但是按农贸市场规划建房,并证明因使用农贸市场的公用路渠给了陈某某合伙人10万元钱的事实;鉴定意见,证明了倒卖土地的面积;同时还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基本情况;桐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公安局当场提取了相关租地及卖地协议;孙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合伙开发协议,证明了三人系合伙关系,共同开发毛集镇湖山村菜北组农贸市场的事实;租地清单及宅基地买卖协议、收据,证明了被告人等人倒卖土地的面积及出售价格;宅基地清单一份,证明了高某、杨某某等人16块宅基地面积为1907平方米,应从被告人倒卖土地总额中扣除的事实;调取桐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证明了发改委对《毛集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立项报告》进行了批复的事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4年8月25日,孙某某主动到桐柏县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该事实有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和陈某某、万某某系合伙关系,三人仅系分工不同,主从犯不宜区分,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观恶性不深;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孙某某当庭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20万万元,下欠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鹏飞

审 判 员  王致岸

代理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