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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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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阳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调取陈某甲手机上与张荣阳二人间的短信记录,证实了张荣阳于2014年12月份曾发短信催问陈某甲“时间到了你还没弄够对吧?”、“再给你两天时间钱给爷拿出”、“鱼雷买了,你就听响吧”、“我操你妈我叫你死”、“百

调取陈某甲手机上与张荣阳二人间的短信记录,证实了张荣阳于2014年12月份曾发短信催问陈某甲“时间到了你还没弄够对吧?”、“再给你两天时间钱给爷拿出”、“鱼雷买了,你就听响吧”、“我操你妈我叫你死”、“百十万买了车连做生意钱都没有干啥你说”等威胁语言。陈某甲回信息“在南阳担保公司借钱”、“索要钱是吧”等信息。

调取于陈某甲手机上与被告人张荣阳的通话录音,证实了陈某甲讲几年来多次给张荣阳现金200余万元,陈某甲被逼到处借贷100万元无果,陈某甲车辆被砸后张荣阳又逼问车在哪儿修理,要去砸汽车机器,张荣阳对其威胁谩骂,并要求其自己扇脸等事实。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甲报案时体表挫伤面积152cm?,为轻微伤。

汽车维修费用清单、李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车辆被砸坏后的维修情况。

抓获经过证明,证实桐柏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于2014年12月21日将被告人张荣阳抓获的事实。

被告人张荣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荣阳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被告人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且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在花去被害人大量钱财、被害人已无力满足其要求情况下,采取打骂、砸车、语言威胁等方法勒索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且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相关证据的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荣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荣阳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