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2013年12月,新野县纪委纪检监察二室根据乡镇财物检查发现的线索,对刘国新所经管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立案调查。调查组刚到溧河铺镇,刘国新请假外出无法见面,后刘国新于2014年1月14日在财政局监察室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县纪委调查组说明情况,态度较好。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国新及其辩护人刘智武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刘国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他人购买汽车信息,骗取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款6398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国新在其犯罪事实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国新能够及时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刘智武关于被告人刘国新系自首、初犯,积极退赃,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国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二、违法所得6398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张正清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