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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书杰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325054元公款挪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325054元公款挪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书杰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书杰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之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许书杰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书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许书杰所退出的款项返还南阳市鸭灌局唐河县管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新瑞

审判员  李全体

审判员  惠钦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