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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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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甲等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甲、曾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甲、曾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审 判 员  鲁小明

人民陪审员  齐书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