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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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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15、豫政办50号文、新政办(2009)5号文、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专项资金的发放办法,证实移民土地补偿款的80%应发放给农户,禁止挪用,该专项资金由溧河铺镇所设立的移民办管理,且发放进度表由溧河铺镇移民办主管领

15、豫政办50号文、新政办(2009)5号文、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专项资金的发放办法,证实移民土地补偿款的80%应发放给农户,禁止挪用,该专项资金由溧河铺镇所设立的移民办管理,且发放进度表由溧河铺镇移民办主管领导等人员需要签字。

16、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在新野县溧河铺镇政府“三资”办账目,证实涉案的土地补偿款被用于修路支出的账目情况。

17、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制作的虚假银行流水单据,证实在国家审计署审计时发现移民补偿款没有发放到位,吕阁村造假手续用来骗取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某甲无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负责移民全面工作的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办主任,在履行新野县溧河铺吕阁村移民征地补偿资金的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背豫政办(2006)50号文的规定,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及新政办(2009)9号文对新野县溧河铺镇人民政府关于移民专项工作的工作职责,即“负责移民资金卡发放和补偿资金的兑付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土地调整和补偿补助费使用管理工作”,将应当发放给该镇吕阁村农户1077244.55元的土地补偿资金,没有按照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程序的规定,即“由包村镇干、本指挥部审阅签字后,报镇财物从村专账直接给农户办专卡打款”,而是将新野县移民办直接拨付到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办的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由新野县溧河铺镇吕阁村村干部报乡移民办经韩某主管的“三资”办,以公益金的名义挪作他用,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辩解认为移民办系一协调机构,无监管资金的职责;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新野县溧河铺镇移民办主任,其负责移民安置是所有工作,具体参与有关移民资金发放等,该镇的移民土地补偿款移民办建有专账,账目由移民办管理,其对专属于移民的土地补偿款发放负有职责,现因其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导致百余万元土地补偿款被挪作他用,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霞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