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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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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4)证人侯某某证言:我在平顶山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名字叫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我弟弟侯某某在平顶山市开了一个宾馆叫平顶山宾馆。平顶山宾馆有一个玉器店,叫翡翠宫,是一个叫张某某的平顶山人开的。我也经常到

(4)证人侯某某证言:我在平顶山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名字叫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我弟弟侯某某在平顶山市开了一个宾馆叫平顶山宾馆。平顶山宾馆有一个玉器店,叫翡翠宫,是一个叫张某某的平顶山人开的。我也经常到平顶山宾馆,见杨永阳领过镇平人到翡翠宫和张某某做玉器生意。杨永阳领去的镇平人和张某某的交易过程我不太清楚。大鹏放在翡翠宫的玉器,是张某某把大鹏的玉器买了,属于买卖性质。

(5)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我和侯某某等人合伙在平顶山市经营了一个宾馆,宾馆名字叫平顶山宾馆。侯某某是侯某某的哥哥,他也经常到平顶山宾馆,我们一来二去就熟了。平顶山宾馆北边有个空院子也是平顶山宾馆的房产,2013年的时候,我在北边的院子里面开了一个玉器店,店名叫翡翠宫。2014年七八月份左右的一天,侯某某领着一个叫杨永阳的镇平人到我的翡翠宫玉器店内,说杨永阳对玉器比较懂,介绍杨永阳在我的玉器店里上班。杨永阳看过我的店里的一些玉器后,大致估计下成本价钱,我看他说的还怪准,眼光还行,就把杨永阳留在我的店里面上班,每月给他5000块钱工资。

翡翠宫的规矩就是代卖,杨永阳在翡翠宫上班也清楚这一点,不知道杨永阳给那个男的怎么说的,我认为是代卖,也是按代卖处理的。那个男的把玉器放在翡翠后,按玉器这一行通常的规矩,付了定金,一共给了43万定金,记不清分几次给的,第一次给了30万,是转账的.还有一次是3万现金,还有10万也是转账,这10万记不清是怎么给杨永阳的。

(6)证人侯某某证言:杨永阳留在翡翠宫上班后介绍过人来过,张某某也从杨永阳介绍的人那里买过货,我听张某某说留了几件玉货,付了43万的货款。这43万我不清楚是付给杨永阳了还是付给卖玉货的人了,剩下的货款付了没有我不知道。杨永阳当时跟着张某某干,他是给张某某介绍玉器生意的,和我们担保公司没有关系。

4、书证

(1)杨永阳借条,证实周某某借给杨永阳现金五万元。

(2)拿货清单,证实杨永阳拿走仝某某的四件玉货,约定价值为30万元。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7日杨永阳在南阳被抓获。

5、物证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俄罗斯白玉摆件贰件、和田玉籽石壹个、玉器挂件肆件。

(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三件玉货已退还给仝某某。

(3)仝某某提供的被骗玉货照片和公安机关于翡翠宫拍摄的仝某某的玉货照片。

6、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证实抵押在周某某的三件玉货的价格鉴定标的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贰百元整(¥128200元)

上述证据经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永阳辩称不是诈骗及辩护人提出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永阳供述“我就想骗点玉器先抵押给找我要钱的人”;被害人仝某某陈述“杨永阳对我说有人要玉货,一个月之内货卖掉的话给我钱,卖不掉把货还给我。”证人仵某证言“杨永阳给我说有人想要好玉货,拿去卖了给现钱,卖不了给退货。”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永阳虚构有人要买玉货的事实,骗到玉货后,擅自处分该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永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丙春

代理审判员  田照猛

代理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