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爹王某某今天上午被电打死,我发现的时候我爹手里就捞着铁丝。我自己从我住的那屋里引出来的电线,我把它连在我住的那屋的电线板上通着电。是细铁丝,也就是农村说的“扎丝”。细铁丝上没有绝缘皮,光铁丝。铁丝从我家门口拉到对面路上又返回来,有个三四十米。我把铁丝通上电准备打野猪的。 我屋里的电线都是我自己从我爹那屋引过来的。我所居住的地方,有个电线板,我弄个插头,引了根线,线头放在门后面。昨天我用细铁丝穿过我住那屋的门,然后把铁丝绑在我门口有个杆子上,顺着玉米地一直拉到对面的坡上,中间有个小路上去可以到我爹住的地方,然后把铁丝缠在坡上一棵鸡蛋粗细的小树上,之后把铁丝又顺着玉米地捞回来,啥也没有连,也没有找什么东西缠着,就扔在地边的草窝里。一切设置好了,我就把电通上了。只要有什么动物碰上就给被电着。我的电线是悬空的。两头都绑着,中间挂在竹子的梢上。从昨天开始连接好电线后,一直都通着电。今天上午。我爹被我弄的电线给打死后,我把电断了,是用镰刀把细铁丝割断,我把线收拾起来,盘成一捆放在我居住的地方的门口。 昨天我让我爹去我门口的豆角地里摘豆角,我还给他交代,从另一边到地里去,我拉了根电线在地边,有电,让他注意点。然后今天上午,我才吃罢饭,我吃饭比较晚,吃完饭后,我准备出去,经过地边的我发现我爹趴着睡在地上,头朝我房子那边,双手交叉放在胸口,左手里捞着电线,手攥的绷紧绷紧的,还出来多长一截,把右肩膀的衣服都弄冒烟了,还有一部分铁丝还盘在身上,还冒着烟,我就赶紧过去找个镰刀,从柱子处把铁丝割断,我跑过去喊喊,我爹都不应腔了,当时铁丝都粘在身上、手上,然后我把铁丝从我爹趴着的身上取下来,收拾好放好,我去喊李小女(我们对面邻居)过来看看我爹,我给她说:我爹不知道怎么回事在地上睡着还捞着铁丝。那刘小女给我一起过来后,看看之后,当时我爹就已经死了。不大一会,来了几个邻居,看过之后,我就把我爹从地上弄起来,发现我爹的草帽也压在手下面,然后我把他背到他居住的那屋里。然后我就屋里呆着,一个电话也没有给亲戚打,还是我们邻居给打电话的,报的警。 我爹要吃豆角,所以我让他去摘豆角,但是我给我爹说过,我拉有电线,有电,让他从另外一边进地里,今天上午他从大路去地里结果出事了。我想着给我爹说过,也就没有在意,结果出事了。我私拉电线的事情别的人都不知道。我也是才拉的,就给我爹说过。拉的电线是连接在正常家用电,直接连在插座上。所设置电线的地方,那条路上也有人走,但是人不多,平时就我和我爹走的多点。拉在路上的,可会打住人,但是想着平时很少人从那走,另外我设置的电线除了山坡上的那段比较低,其余的距离地面也不低,足够让一个正常人通过,也就没有在意。我拉好电线后,没有立个标志警示。我设置的电线生锈了,能看到,但是不太好看到。这些细铁丝是我从小沟的坡上剪的铁丝。我也不知道谁弄的。我去剪的时候,都没有电。我设置的电线我认为可能打死野猪。 (四)鉴定意见 1、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鉴定意见:王某某系与带电导体接触后被电击死亡。 2、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王新国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国私拉电线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新国经鉴定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新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私拉电线的场所不属于封闭的场所,其辩称是打野猪,但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他人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损害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辩护人对此节的辩护意见不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国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新国的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让江 审 判 员 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 虎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