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魏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颖博 审 判 员 李金岐 人民陪审员 王雪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