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贺某某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非法剥夺多人身体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姬某某、马某、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姬某某、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六、被告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