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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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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南阳市晨光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09年4月2日为估价基准日对涉案土地作出评估,结论为所评估地价为142.51万元。该涉案土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离主干道路较

南阳市晨光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于2011年10月24日,以2009年4月2日为估价基准日对涉案土地作出评估,结论为所评估地价为142.51万元。该涉案土地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离主干道路较远,较偏僻,面积为3.8685亩,征地补偿安置费7.2万元/亩,社会保障费用8800元/亩,综合费用共计约31.2575万元。

另查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于2011年9月30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该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市编委、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对高新区国土分局下达三定方案明确职能,因此,该分局没有执法职能。2012年2月15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对于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社区居委会与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涉嫌非法兑换(转让)土地一案立案。2012年6月6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取证核实,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撤销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的供述;2、证人余某某、郭某某、潘某等人的证言;3、土地评估报告资产兑换协议书、公证书、工程承包合同、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南阳市高新区七里园居委会将自征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南阳高级技工学校的门面房私自进行置换后,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性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变更、未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南阳高级技工学校即与南阳裕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楼工程建设协议,并委托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房产证等手续。在工程竣工后,南阳裕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即高新区七里园居委会签订虚假的工程承包协议,编造虚假债务,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高新区七里园居委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恶意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多个部门的监管。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无规划审批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以“合法的途径”达到了其为南阳高级技工学校住宅楼办理房产证的目的,最终导致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故本案中,由于高新区七里园居委会、南阳裕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高级技工学校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造成多个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此,造成二被告人在工作中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整体而言,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因此,在违法用地形势严峻,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甚至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下,苛求执法人员工作万无一失亦不符合实际。故造成本案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就本案而言,二被告人在工作中虽有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