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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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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我在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水泥装车线附近。两个拉水泥的司机一个驾驶红色货车的司机,岁数大些,名叫张某某,蒲山韩洼的;一个驾驶蓝色汽车的司机,岁数小些,名叫刘洋,家是方

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我在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水泥装车线附近。两个拉水泥的司机一个驾驶红色货车的司机,岁数大些,名叫张某某,蒲山韩洼的;一个驾驶蓝色汽车的司机,岁数小些,名叫刘洋,家是方城县博望街的。两个司机因装水泥的先后顺序发生矛盾,争吵,张某某骂刘洋,刘洋后来也骂他,后张某某先打刘洋一耳光,刘洋就打,把张某某打到地上,面仰朝北,身子南北向,刘洋用拳头朝张某某部打了几拳,后不打了,二人从地上起来,接着,张某某到自己的车上拿铁棍打刘洋,没打住,铁棍被刘洋夺下,扔了。张某某坐在装车线南边的旧磅上歇,刘洋也不装水泥了,开着自己的蓝色货车就跑,张某某就跑着追,追到厂门口处时,张某某追上了,抓住驾驶室外侧的部位,刚抓住,就被行驶的蓝色货车甩倒在地,在地上摔了几个滚,伤的较重,当时就流血了,刘洋没停车往西继续驾车跑了。

证人李某证言

2013年4月23日下午13时,我在蒲山镇南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门口的水泥装车线上班。二个拉水泥的司机一个驾驶红色货车的司机,岁数大些,家是蒲山的;一个驾驶蓝色汽车的司机,岁数小些,家是方城的。两个司机因装水泥的先后顺序发生矛盾,争吵,岁数大些骂岁数小些的司机,岁数小些后来也骂岁数大些的司机,后岁数大些司机先打岁数小些的司机一耳光,岁数小些的司机把岁数大些的司机摔倒在地打,用拳头朝岁数大些的司机打了几拳,具体打住哪个部位我也没看见,后不打了,二人从地上起来,岁数大些的司机到自己的车上拿铁棍打年轻司机,没打住,铁棍被年轻司机夺下,扔在地。岁数大些司机坐在装车线南边的旧磅上歇,岁数小些的司机也不装水泥了,开着自己的蓝色货车就跑,岁数大些的司机就跑着追,追到厂门口处时,岁数大些的司机追上了,在驾驶室外侧的部位,就被行驶的蓝色货车甩倒在地,在地上摔了几个滚,伤的较重,岁数小些司机没停车往西继续驾车跑了。

(5)证人孙某某证言

刘某某他是方城县博望镇的人,具体家在哪里住我也不清楚,我平常喊他刘洋。2013年春上一天下午1点多,我在蒲山镇新街口的家中居住,有个客户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点“南阳县水泥厂”的销售水泥票据,他准备使用,于是我就往“南阳县水泥厂”去。我到那里之后,看到“秋疙瘩”在“南阳县水泥厂”大门口西边的墙柱子旁边坐着,头上留着血,我就问“秋疙瘩”是咋回事?他嘴里嘟嘟囔囔说的也听不清楚。当时120车已经过来了,让“秋疙瘩”去上医院治疗,后来民警也过来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就提议去看看监控录像,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去看了录像,发现开始有三辆车在“南阳县水泥厂”准备装水泥,但是“秋疙瘩”的农用车横着停到最前面,与刘某某发生了争执,后来看见他们俩发生了厮打,随后“秋疙瘩”从他车里拿个撬棍,意思是吓唬刘某某,刘某某上去就把那个撬棍夺了,并仍到了一旁,后来他们又争吵了一会,刘某某去开他的车准备逃走。后来监控是盲区,就拍不到刘某某和“秋疙瘩”的情况了,但是水泥厂门口的监控显示,刘某某开的农用车飞快地朝西跑了,“秋疙瘩”在空中连翻几个跟头,然后挺在路上。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5)01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5、书证

1、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材料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3)案发经过

证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南阳市方城县博望派出所抓获,后被移交至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

民事调解协议书

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整,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刘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