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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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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我和黄某某认识后,今年8月份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银海市场石材厂干活,他让我再找几个人,我就先后给闫某某、陈某打电话,闫某某又喊几个人,我们一共七八个,刚开始是拆除厂房钢瓦,后来需要拆横梁时我和黄某

我和黄某某认识后,今年8月份黄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银海市场石材厂干活,他让我再找几个人,我就先后给闫某某、陈某打电话,闫某某又喊几个人,我们一共七八个,刚开始是拆除厂房钢瓦,后来需要拆横梁时我和黄某某商量找个吊车。8月19日吊车来了我让陈某去把吊车司机接到厂区。黄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怎么没去,拆横梁让我也去招呼着。10点多,我到现场看见正在施工,吊车在吊横梁,有的工人用绳子拉着横梁防止摆动,有的用手推着横梁将横梁放在旁边的空地上,厂房北边有高压线,作业的地方就在高压线下的厂房门口,当吊到第三根时,我和几个工人正在用手推着横梁,突然感觉眼前一黑,倒在地上,我醒来后,120来了把我拉到了南石医院。我的双脚被电击伤,左脚几根指头被截肢。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

我是一名吊车司机,受雇于一个叫胡某的老板干活。2014年8月19日早上六点多钟,胡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上吊车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料厂去干活。我把吊车开到石料厂后院后,过来两个工头跟我说要用吊车将院子南边的一个破厂房的八个钢构横梁吊起来放在院子里。我看看现场,发现厂房北边六、七米有大约距地两层楼高的高压线,便对他们说吊车停放在门口作业有困难,这两个工头便说现将厂房门前两排的钢构横梁吊下来。于是我在厂房门前将吊车支好开始作业,吊第三根横梁时,有两名工人拉绳子,一个个子低的工头领四个工人推横梁另一头,吊车卷扬机上面的钢丝绳晃动,触碰了高压线,出现了火花,推横梁的几个工人当场到地上。我赶紧切断吊车电源,发现有五个工人被电击中,情况怪严重,120来后将这五个人拉医院了。

(2)证人张某证言:

我平时是钢构架工人,一个叫陈某某的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王村乡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料厂干活。我干两天后,2014年8月19日石料厂后边厂房横梁是钢架结构,工头喊一辆吊车,厂房五六米远有高压线,吊车就在高压线下的厂房门口开始作业,吊到第三根横梁时,我和一起干活的陈某某、闫某某、蔡某某及两外两名工人,突然倒地,后来有人报警。当时我在吊车后边小便,听见吊车车轮啪啪响,后来听说吊车上边碰着高压线了,他们是被电打着了。吊横梁时他们在横梁上系着绳子,工人们拉着绳子把横梁放在空地上,横梁重,绳子拉不动,其他人用手推横梁,使横梁移动。我主要负责砸墙。

(3)证人庄某某证言:

我平时是钢架工人,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银海钢材市场对面的石材厂干活。干两天后,2014年8月19日,石材厂后边的钢架结构横梁拆除需要吊车,工头喊一辆吊车。厂房五六米远有高压线,吊车就在高压线和厂房之间支起来作业,吊到第三根时,和我干活的闫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和两名工友突然倒地,后来有人报警。吊车作业时,首先吊着横梁中间,由于重,吊时来回晃,工人们用绳子将横梁两端拉着,往厂房旁边的空地上放,绳子拉不动,他们就用手推着钢架横梁,使其移动,平稳的放到空地上。吊车上边的钢丝绳就碰到了高压线,他们用手推的几个人就被电打着了。

(4)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是金盛大石材有限公司的,负责场内的基建,该公司的法人是裴阳。今年厂内中间的六间门面房漏雨,需要拆除。我认识黄某某,他平时承包拆除钢架结构,我就给他打电话并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了合同。8月15日黄某某领着工人进厂干活。厂房上面有高压线,有十来米高。他们拆除铁皮瓦后,8月19日拆除钢架,黄某某喊了吊车,早上7点多吊车来到厂里后,在厂房和高压线之间支起来准备作业,我对吊车司机说上面有高压线,施工时招呼着。我又给黄某某打电话,他说马上到。他来后我就走了,当我又去现场时正在吊第二根,工人们用绳子拉着横梁往地上放。我看还行就回到办公室了。十一点四十左右我正在吃饭,听见砰一声响,我赶到现场看见五六个人在地上躺着,其中一名工人身上衣服烧完了。吊车的上臂正伸着,下面放一根横梁,黄某某正在招呼伤员。不知谁打的报警电话和120。

(5)证人胡某证言:

我有一个吊车,车牌号是豫R98308,我雇佣王硕给我开车。2014年8月18日下午,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要使用吊车去银海市场的石材厂干活,我说一天700元。这个男子让我19日早上7点到钢材市场对面等着。晚上八九点我给王硕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19日早上6点多这个男子又给我打电话,说石材厂大门不好进,吊车到了他们有人领着进,我就告诉王硕。11点多王硕给我打电话,说吊车作业时碰着高压线,干活的几个人被电打着了。我没在家就赶紧让我哥胡岩去现场看情况。那个男子给我打电话光说吊几根横梁,没说附近有高压线。要是知道地形复杂,能不干就不干。吊车在高压线下作业,是有规定的,吊车大臂离高压线有二三米的距离。王硕有资格证和驾驶证。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蔡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聂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

(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闫某某的伤情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5)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7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陈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6、书证

(1)被告人黄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情况说明

2014年8月19日11时40分,被告人王硕驾驶豫R98308中型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后,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治安大队传唤的经过。后于2014年8月19日案件移交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案件大队办理。

(3)王硕机动车驾驶证、起重机作业证、施工承包合同书及所有权人为胡某的豫R98308中型吊车行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黄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下,现场指挥他人违章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三人重伤,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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