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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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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跃臣、贾彦召、贾保磊、贾小胜贾水池。贾建勇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2、被告人贾某甲供述了因贾某某借自己的钱未还,贾某某自己把钱又借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了,王某某一直没有钱给他,2015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贾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贾某戊家,说借他钱的王某某在贾某戊家,于是就到贾

12、被告人贾某甲供述了因贾某某借自己的钱未还,贾某某自己把钱又借给一个叫王某某的人了,王某某一直没有钱给他,2015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贾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贾某戊家,说借他钱的王某某在贾某戊家,于是就到贾某戊家,在贾某戊家见到本村的贾某乙、贾某丁、贾某己、贾某戊都在,贾某某说他的钱都借给王某某了,王某某没有给他钱,他没钱给我们,因我们几个都借给贾某某有钱。于是我们几个就让王某某赶紧将钱还贾某某,为了让王某某还钱就商议吓吓王某某,于是找了一根铁链子,将王某某带到西边的一个水坑边,将铁链子捆在王某某的腰上,又将王某某穿的衣服脱掉,让王某某下水洗澡,王某某害怕了,答应先给一部分现金,压一辆大众商务车。贾某某一听很满意,我们就开车将王某某带回到贾某戊家继续看管,第二天继续商议还钱事宜,直到晚上11点多,贾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某可能报警了,之后我们几个就带着王某某直接到派出所投案了。

13、被告人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供述与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供述内容一致。

14、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刘广辉、张龙出具的到案经过三份。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贾某丁、贾某甲、贾某乙于2015年1月22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贾某戊于2015年2月10日投案自首;被告人贾某己于2015年3月2日投案自首。

15、许昌县公安局榆林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六份。

证明本案六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16、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对本案六名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并使用铁链捆绑威胁被害人不还钱让其下水受冻,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均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贾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贾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贾某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五、被告人贾某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六、被告人贾某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晓燕

审 判 员  史丰英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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