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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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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兰意、马东慧、兰多多、黄朋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晓燕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