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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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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彩莲、王某红、王某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一、被告人马彩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20000元)。罚

一、被告人马彩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国战

审 判 员  樊高峰

代理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伟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