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光宇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被告人常光宇供述: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我认识了安阳市津滨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栗经理,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栗经理到我办公室找我对我说,马上要过春节了,谢谢你对我公司的长期关照和支

1、被告人常光宇供述: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我认识了安阳市津滨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栗经理,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栗经理到我办公室找我对我说,马上要过春节了,谢谢你对我公司的长期关照和支持,这是一点心意,请你收下。说完把一个信封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栗经理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看,里面是3000元现金,钱都是百元票面的;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栗经理到我办公室找我,见到我后对我说,马上要过春节了,这是一点心意,你看着买点东西吧,说完把一个信封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栗经理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看,里面是3000元现金,钱都是百元票面的。

2、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的行贿时间、地点、事由和金额与常光宇供述相印证。

3、2010年9月栗某某与电厂签订的物资订购合同。

4、被告人常光宇相关任职证明文件,证实其在电厂担任物资部部长职务的情况。

5、退出赃款46000元的收据。

关于辩护人提出“二人讯问,三人签字”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已作出了说明,因为警力有限,只派出二人讯问,二人讯问已符合诉讼法“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对于笔录上有三人签字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除录像上显示的实际参与讯问的二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笔录上签字,该第三人的签字不能否定二人讯问的真实性,也不能否定二人讯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该第三人在笔录上签字应属于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侦查机关予以说明后不影响该讯问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不影响对该讯问笔录的采信。第三人在笔录上签字,该形式上的瑕疵不等于笔录内容造假,辩护人认为该讯问笔录造假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判采信的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于2013年6月4日对常光宇所做的讯问笔录,存在“一人讯问、二人签字”取证违法的问题和证明内容上“常光宇只承认了受贿总额”,认定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贿赂定案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该份笔录确系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常光宇进行的讯问,该笔录经常光宇确认并签字,记录内容真实有效。证据形式上讯问人员无签字的瑕疵,经讯问人弥补并作出说明后不影响对该证据证明内容真实性的采信。故辩护人仅以讯问笔录存在弄虚作假嫌疑为由即提出该讯问笔录取证违法应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该份讯问笔录是检察员在看守所提审常光宇时,常光宇所作的有罪供述,其供认收受了段某某、申某某贿赂现金60000元和购物卡25000元的事实,与段某某、申某某证言相互印证,一审没有法律依据将该有罪供述予以排除,二审同样也没有法律依据将该份证据予以排除。故辩护人提出认定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贿赂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常光宇提出“除收受申某某一万元油卡和五千元丹尼斯购物卡是事实外,原判所认定的其它犯罪事实均不存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常光宇收受段某某、申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虽然常光宇被刑拘前的有罪供述因为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被一审公诉人予以排除,没有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但一审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常光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证实常光宇在审查批捕时对受贿事实予以供认,现其对部分事实翻供,但没有提供能推翻供述的依据,应予认定。原判认定常光宇收受赵某某、栗某某贿赂的犯罪事实,系常光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传唤行贿人后得到印证,常光宇翻供后,一审对段某某、申某某、赵某某、栗某某进行了核实,四人均对行贿事实予以承认。另外,上诉人常光宇提出被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常光宇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作出有罪供述时遭受了刑讯逼供,故上诉人常光宇辩称其有罪供述都是刑讯逼供结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光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书漏列了证明被告人常光宇职务身份的证据,应予纠正。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常光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二审出庭代理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