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新乡县电业局下派的农电工,并于2006年10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在新乡市关堤乡刘堤村干农电工,负责刘堤村2号台区。并证实马堤村使用动力电的有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马炳雨和

1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新乡县电业局下派的农电工,并于2006年10月份至2014年11月份在新乡市关堤乡刘堤村干农电工,负责刘堤村2号台区。并证实马堤村使用动力电的有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马炳雨和马炳国五户。其中马某乙和马某丙的动力电是其接的,马某甲和马炳雨的动力电中间坏了一次,后来是其帮忙接上的。并称其是按国家规定的动力电收费标准每度0.8442元收取电费的,但其是按照普通照明电每度0.56元的标准向供电局交电费的,其安装的几户动力电表因为在电业局没有备案,不能出具正规的收费凭据,其就把动力电表数手写到他们的普通电费通知单上。并辩称其是每月抄表和总表的数照不上,为了弥补总表的钱数才这样做的,其收取的电费差额也有部分用于补贴钱损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农电工,受电业局供电所的委派负责电力设备安装及电费收取,符合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要件,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系利用农电工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多收少交的方法侵吞电费差价,并且侵吞的电费属于国有资产,又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贪污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王敬轩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