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朱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9、北关村西林场及西滩砂场承包合同、承包土地协议书、补充协议、保证书、字据、马某甲出具的证明材料、李某甲出具的证明材料、王某乙出具的证明材料、郝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某与北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朱某某于2008年5月14日自书保证书,终止与北关村村委的土地承包协议。2008年5月24日,朱某某与北关村村委会就其所承包土地及相关财产达成协议并签订字据。

10、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朱某某信访事件的情况反映、怀庆办事处关于朱某某反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的报告、关于朱某某反映林场承包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怀办(2014)28号文件,证明被告人朱某某所反映的信访问题,已由水北关村、怀庆办事处做出了相关的处理意见。

11、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某某省公安厅、某某省司法厅于2014年8月27日联合下发的豫公通(2014)214号文件,证明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某某省公安厅、某某省司法厅对我省信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指导意见。

12、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朱某某系残疾人。

(二)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送至久敬庄接济中心,后被带回。

(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到北京市进行非正常上访。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训诫后,仍持续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进行刑事处罚。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敏洁

审判员  王慎锋

审判员  范献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