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冯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贷款手续复印件、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力资源部出具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沁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贷款手续复印件、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证人郜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卫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作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曲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明知未对借款人、担保人以及贷款用途等按程序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故意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以某某公司股东等为借款人发放贷款供某某公司实际使用,在当时符合农村信用联社焦作市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信贷业务咨询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单户累计余额管理制度的规定,且二被告人经手发放的贷款在其任期及贷款期限内已得到清偿,在其任期内未造成损失,且诉讼中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均系初犯、偶犯,应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李会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