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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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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证明经检验车牌号为豫J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架号为LZSPCJLL6003154的宗申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前制动装置现实技术性能无法检测;后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符合

证明经检验车牌号为豫J×××××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架号为LZSPCJLL6003154的宗申二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前制动装置现实技术性能无法检测;后制动装置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现时技术性能无法检测、照明系统现时技术性能无法检测。

3、新乡原卫司鉴所(2015)尸鉴字第007号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骨折而即时死亡。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证明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勘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被告人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芹

审 判 员 单志娥

审 判 员 张志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