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二被告人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因二被告人采用殴打、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信用卡密码后,将该卡中的现金转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故对二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凤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廖荣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世阳 审 判 员 孙居芳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