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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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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4、证人侯某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120派诊,其开着车和医生、护士去出的诊。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车在路南相撞,面包车里被困了个人,旁边有四五个人用铁棍撬门,等把面包车里的

24、证人侯某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120派诊,其开着车和医生、护士去出的诊。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车在路南相撞,面包车里被困了个人,旁边有四五个人用铁棍撬门,等把面包车里的司机拖出,就拉着伤者走了,当时施救的位置是驾驶员的位置,车里就他一个人;

25、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接到120派诊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一辆轿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相撞,面包车司机被困在车里,当时现场有几个人在实施抢救伤者,伤者叫魏某甲,是从驾驶员位置救出来的,当时是120派诊的,120那报警电话是138××××1511;

26、证人刘某丙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120派诊,其去出诊了。到现场后,看见两车相撞,面包里困了个人,其在现场等了会,家属用棍将伤者从车里救出来,是从驾驶员位置救出来的,救出来,我们就扶着他来医院了;

27、被害人潘某丙陈述,2014年9月9日晚上7点时许,其从辉县回家(薄壁),当时其儿子潘某甲开的车,走到前姚村东边的路段,当时潘某甲驾车由东向西行驶,然后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两车撞上了,其受伤了;

28、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014年9月9日18时许,其兄弟魏某乙让其去车里拿钥匙。去车里拿钥匙时,看车在路南不靠边,其刚上车打着火,在将车路边靠的过程中,从其对面过来一辆轿车,斜着撞上。发生事故后,其就下不来车了,从对方车上下来两个人,就开始打电话报警,当时其腿被卡在里面了,他们救不出来,一会旁边的群众想法用了半个小时将其从车里救出,其出来以后,就直接坐着辉县的救护车来中医院了。证实2014年9月9日19时许,其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面包车,在卫柿线辉县市前姚村东口,与潘某甲驾驶的众泰汽车发生相撞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李 炎

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