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某甲刑期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李某乙刑期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某刑期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被告人张某某刑期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被告人吴某某刑期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被告人胡某甲刑期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 李永超 审判员 厉从德 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