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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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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岚、王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在对被告人赵岚、王某量刑时,考虑到以下情节:1.本案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2.赵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在对被告人赵岚、王某量刑时,考虑到以下情节:1.本案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2.赵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3.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赵岚,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岚、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在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红

人民陪审员 徐  宝  云

人民陪审员 吴  庆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湾湾(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