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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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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鑫盗窃、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鑫犯抢夺罪、盗窃罪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鑫犯抢夺罪、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鑫的抢夺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鑫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赵鑫身犯抢夺罪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赵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3.赵鑫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现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赵鑫退赔涉案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七千一百六十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