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医疗费20161.57元;鉴定费1420元,误工费16009元,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332元,交通费损失酌定按1900元计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242.5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校功权 人民陪审员 刘凤春 人民陪审员 赵清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