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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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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王松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王松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松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千元。因漏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松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松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3日23时许,王松建等五人持刀在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城湖桥上抢劫王某某面包车一辆,价值28000元,后驾驶该车到商丘市文化路加油站抢劫营业款4000余元及白酒一瓶。王松建系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2002年9月30日夜,王松建等三人窜至通许县解放路马某某的皮衣店将门锁剪断,盗走价值2480元的衣物。

罪犯王松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较差、良好、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松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松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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