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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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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帅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3、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整体分离痕迹检验鉴定书、照片:现场提取碎片中的一根塑料条是从豫PB0294轿车前保险杠上装饰条右端分离下来的。现场提取车辆碎片中的一块漆块是从豫PB0294轿车引擎盖上分离下来的;现场提

3、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整体分离痕迹检验鉴定书、照片:现场提取碎片中的一根塑料条是从豫PB0294轿车前保险杠上装饰条右端分离下来的。现场提取车辆碎片中的一块漆块是从豫PB0294轿车引擎盖上分离下来的;现场提取车辆碎片中的一根塑料碎片是从豫PB0294轿车前保险杠上右端分离下来的。

4、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从曹帅杰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19mg/100ml。

5、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曹帅杰负全部责任,李某某、郝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无责任。

(七)附带民事证据

1、被害人李某某、郝某某医疗、交通费票据。

2、被告人曹帅杰家属赔偿丧葬费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帅杰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住人后逃逸过程中,又致人伤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曹帅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某、郝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帅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曹帅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985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文俊

审判员  周新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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