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77号 罪犯张笑营,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荥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笑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0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张笑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9月28日对张笑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笑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11日,张笑营等三人预谋后,先将王某骗至荥阳市北邙黄河滩处,进入王某车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王某捆绑并持刀威胁,强行从王某身上搜出1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433元),后又让其通知家属筹集现金10000元送至荥阳市荥密路口,在收钱时因发现事情败露而逃离。手机已追退。 罪犯张笑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笑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笑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