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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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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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