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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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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金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因宅基地纠纷,赵金明对赵某某不满。案发当晚,因再次商议宅基地一事未果,赵金明辱骂赵某某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赵某某杀死,欲杀害刘某某时被赵甲、赵某乙阻止。作案后赵金明骑电动车逃跑,在赵营附近潜伏

因宅基地纠纷,赵金明对赵某某不满。案发当晚,因再次商议宅基地一事未果,赵金明辱骂赵某某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赵某某杀死,欲杀害刘某某时被赵甲、赵某乙阻止。作案后赵金明骑电动车逃跑,在赵营附近潜伏两天半后被抓获。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明因民事纠纷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刺中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金明持刀刺死刺伤他人,罪行严重,本应严惩。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亲属能够谅解,赵金明归案后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赵金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乐

审 判 员  马景琦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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