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纠纷,赵金明对赵某某不满。案发当晚,因再次商议宅基地一事未果,赵金明辱骂赵某某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将赵某某杀死,欲杀害刘某某时被赵甲、赵某乙阻止。作案后赵金明骑电动车逃跑,在赵营附近潜伏两天半后被抓获。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明因民事纠纷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刺中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金明持刀刺死刺伤他人,罪行严重,本应严惩。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亲属能够谅解,赵金明归案后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赵金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乐 审 判 员 马景琦 代理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