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卢氏县公安局及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王群风已被省、市、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确定为无理上访,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王群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分别被两次劳动教养、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刑事处罚、十三次训诫。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上访,要挟前去劝返的工作人员,索取钱财,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原公诉机关与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王群风和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群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