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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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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风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卢氏县公安局及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王群风已被� ⑹小⑾卮硇欧猛怀鑫侍饧叭禾逍允录嵋槿范ㄎ蘩砩戏茫愀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卢氏县公安局及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王群风已被省、市、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确定为无理上访,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王群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分别被两次劳动教养、两次行政拘留、一次刑事处罚、十三次训诫。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上访,要挟前去劝返的工作人员,索取钱财,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原公诉机关与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王群风和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群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