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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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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田集资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关于上诉人刘书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之理由,经查,刘书田利用长岭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谎称能投资3.87亿元,仅出资130万元即取得了长岭县供销社的土地使

关于上诉人刘书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之理由,经查,刘书田利用长岭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谎称能投资3.87亿元,仅出资130万元即取得了长岭县供销社的土地使用权。尔后,其虚构洗羊毛利润高,收购羊毛急需资金的事实,以高息、返点为诱饵,在安阳市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数额达1987.741万元,集资款项除少量用于启动砖厂外,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或者无法查明下落,并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定罪准确。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书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错误”之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的集资诈骗数额有集资群众的证言、相关借款合同及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另上诉及辩护称“本案应定单位犯罪”之理由,经查,刘书田个人决定以高息和高额返点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集资款由刘书田个人控制、支配,且并未用于北方畜产品公司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刘书田非法集资票面金额达2912万元,涉及385人,实际诈骗金额1987.741万元,且均未返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刘书田上诉及辩护称“量刑重”之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宣传、以高息、返点为诱饵等手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诈骗金额1987.7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书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学文

代理审判员  冯 童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云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