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李某乙证言:你们公安局的到我父亲单位(平煤集团工会)找我父亲调查情况,因我父亲在北京住院,我来说明情况。李某某是我的叔叔,是我父亲李某甲的老五弟弟。今年8月份一个叫王某某的给我打电话找我五叔李某某,我说我不知道他在哪,到9月1号那个叫王某某的人又给我发信息:说我和我父亲李某甲、我五叔李某某及物业孙鹏串通以请客送礼名义诈骗他现金6万余元,李某某、李某甲又以给他调动工作为由诈骗他现金2万元,我当时很生气,也给那个王某某回了信息说我们家和我五叔已经早就不来往了,我也不认识孙鹏,根本没有见过一分钱、一根烟,后来王某某给我回信息说已经报案。我父亲的电话是13703751XXX,还有一个号是13303751XXX,就这两个号码,没有用过其他的号码,而且137这个号已经用十几年了,133的号用了没几年,平时也不咋用133这个号,主要是用137的号。我从来没有见过王某某,就今年8月底王某某给我打一次电话,9月1号给我发一次信息。我不知道李某某收王某某钱的事,我已经一年多没有见李某某了,记得去年夏天的时候,李某某自己到平煤纪委办公楼找我(我当时在平煤纪委上班),说他干工程赚住钱了要请我吃饭,但是我没有去,后来他走了。李某某从来没有因为帮助别人跑工作或买房子找我和我父亲李某甲帮忙。 5、证人李某甲证言:我弟弟李某某涉嫌诈骗被你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听我儿子说他打着我的旗号骗人,我来作证,说明情况。我是李某某的三哥,李某某在我们家排行老五。李某某现在没有工作,经常骗人钱,这些年也经常到工会门口对我们工会的人说他是我弟弟,骗个一百二百的。我和李某某一二十年就没有来往了。我弟弟2012年来从没有让我帮忙给别人安排工作,这些年我就没有理过他,他也就不敢跟我说这话。我不认识王某某,我从不知道这个人。我的电话是13703751XXX,以前还用过一段13303751XXX,用了一年,后来就不用了。137这个号已经用十几年了,现在还用着。从来没有用过13783238XXX这个号码。我不知道李某某收别人的钱称给别人跑工作的事,七、八年前,有人找过我说李某某骗他钱,我说那我管不了,就知道这一次,我也知道他总是骗人一百或二百的。李某某也从来没有给我说过让我帮忙买矿务局棚户区改造房子的事情。 另有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王某某银行卡查询记录、被害人王某某所写控告书、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帮助他人调动工作和购买住房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张某某,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助理审判员 姚 博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