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钢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已作废的联合开发协议等文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110371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钢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燕萍
代理审判员 申春福
代理审判员 董丽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子船 |